本標(biao)準對應于ASMESA-213/SA-213M(2001版)《鍋爐、過熱(re)器和換熱(re)器用無縫鐵索(suo)體和奧氏體合(he)金(jin)鋼管子》,與ASMESA-213/SA-213M(2001版)的一致性程度為非等效。
本標準實施后,GB13296—1991《鍋爐、熱交換器用不銹(xiu)鋼無縫鋼管》作廢。本標準與GB13296—1991相比,主要變化如下∶
1. 修改了標(biao)準的(de)適(shi)用(yong)范(fan)圍;
2. 修改(gai)了鋼管的尺寸、外形及重量;
3. 刪除(chu)了標記示(shi)例
4. 增(zeng)加了部分鋼的牌號,取消了牌號1Cr25Ti和0Cr26Ni5Mo2;
5. 明確(que)了鋼管的交(jiao)貨狀態;
6. 修改了力學(xue)性能(neng)和工藝性能(neng);
7. 提(ti)高了渦流探傷檢驗級別;
8. 提高了超聲波(bo)探傷檢驗級別;
9. 修(xiu)改(gai)了組批規(gui)則要求。
本標準(zhun)附(fu)錄(lu)A和附(fu)錄(lu)B為資料性附(fu)錄(lu)。本標準(zhun)由(you)中國鋼鐵工業協會提出。
本標準由全國(guo)鋼標準化(hua)技術委員會歸口。
本標(biao)準起草(cao)單位∶四川長城(cheng)特殊鋼(gang)(集團(tuan))有(you)(you)限公司(si)、浙江久立集團(tuan)股份(fen)有(you)(you)限公司(si)。本標(biao)準主要起草(cao)人∶陳祥順、曹勇、趙躍鍵(jian)、蔡(cai)新強、曹志(zhi)梁、宋(song)寧秋、邵(shao)羽。
鍋(guo)爐、熱交換器用不(bu)銹(xiu)鋼無縫鋼管
一(yi)、范圍
本標準規定了鍋爐、熱交換器用不(bu)銹鋼無縫鋼管(guan)的分類、代號、尺寸、外形、重量、技術要求、試驗方法、檢驗規則、包裝、標志和質量證明書。
本標準適用于鍋爐、熱交換器用奧氏體、鐵素體無縫不銹(xiu)鋼管。
二、規范(fan)性引用文(wen)件(jian)
下列文(wen)(wen)件中的(de)條款(kuan)通過本(ben)標(biao)(biao)準(zhun)的(de)引用而(er)成(cheng)為(wei)本(ben)標(biao)(biao)準(zhun)的(de)條款(kuan)。凡是注日(ri)期(qi)的(de)引用文(wen)(wen)件,其(qi)隨后所有的(de)修(xiu)改單(不(bu)包括勘(kan)誤的(de)內容)或修(xiu)訂(ding)版均不(bu)適用于(yu)本(ben)標(biao)(biao)準(zhun),然而(er),鼓勵(li)根(gen)據本(ben)標(biao)(biao)準(zhun)達成(cheng)協議的(de)各方研究。是否可(ke)使(shi)用這(zhe)些文(wen)(wen)件的(de)最新(xin)版本(ben)。凡是不(bu)注日(ri)期(qi)的(de)引用文(wen)(wen)件,其(qi)最新(xin)版本(ben)適用于(yu)本(ben)標(biao)(biao)準(zhun)。
五、尺寸、外形及重(zhong)量
5.1 外(wai)徑和壁厚(hou)
5.1.1 不銹鋼管的通常尺寸為:6mm~159mm,壁厚∶1.0mm~14mm,其尺寸規格應符合GB/T17395-1998中表3的規定。根據需方要求,經供需雙方協商,可供應其他外徑和壁厚的不銹鋼管。
5.1.2 不銹鋼管公稱外徑和公稱壁厚的允許偏差應符合表1的規定。根據需方要求,經供需雙方協商,并在合同中注明,可供應表1規定以外尺寸允許偏差的不(bu)銹鋼管。
5.2 長(chang)度
5.2.1 通常長度
鍋爐用不銹鋼管通常長度(du)為4000mm~12000mm。
熱交換器及其他不銹鋼管的通常長度為3000mm~12000mm。
5.2.2 定(ding)尺長(chang)(chang)度(du)和倍尺長(chang)(chang)度(du)
根據需方要求,經供需雙方協商,并在合同中注明,可供應定尺長度和倍尺長度的不銹鋼管或超長鋼管。定尺和倍尺總長度應在通常長度范圍內,全長允許偏差為+18mm。每個倍尺長度應留出切口余量5mm~10mm。
5.2.3 熱軋(ya)(擠(ji)壓(ya)、擴(kuo))鋼管的每米彎曲度(du)應≤2.0mm/m。
5.2.4 冷(leng)拔(軋)鋼管的每(mei)米彎(wan)曲度應(ying)≤1.5mm/m。
5.3 不圓(yuan)度和壁厚不均
不(bu)銹鋼管的不圓度和壁厚不均應分別不超過外徑和壁厚公差的80%。
5.4 端頭(tou)外形
不銹鋼管兩端端面應與鋼管軸線垂直,切口毛刺應予清除。
5.5 重量
鋼管應(ying)按實際重(zhong)(zhong)量交(jiao)貨(huo)。根據需(xu)方要求(qiu),經供需(xu)雙(shuang)方協商也可按理(li)論重(zhong)(zhong)量交(jiao)貨(huo)。
六、技術(shu)要求(qiu)
6.1 鋼的牌號和(he)化學(xue)成分
6.1.1 鋼的牌號和化學成分(熔煉分析)應符合表2的規定,不銹鋼管按熔煉成分驗收。
6.1.2 成品不銹鋼管的化學成分允許偏差應符合GB/T 222的規定。
6.2 制造方(fang)法
6.2.1 鋼的(de)冶煉方(fang)法
鋼應采用電(dian)弧爐加爐外精煉或(huo)電(dian)渣(zha)重熔法冶煉。經供需(xu)雙方(fang)協商,也(ye)可采用其他冶煉方(fang)法制(zhi)造。
6.2.2 鋼管的制造方法(fa)
不銹鋼管應采用熱軋(擠壓、擴)或冷拔(軋)無縫方法制造。
6.3 交貨(huo)狀態
6.3.1 不銹鋼管應經熱處理并酸洗交貨。鋼管的推薦熱處理制度見表3,熱處理制度應在質量證明書中注明。經供需雙方協商,并在合同中注明,鋼管可采用表3規定以外的其他熱處理制度。
6.3.2 凡經整體磨、鏜或經保護氣氛熱處理的不(bu)銹鋼管,可不經酸洗交貨。
七、試驗方法
7.1 不銹鋼管的尺寸和外形應采用符合精度要求的量具逐根測量。
7.2 不銹鋼管的內外表面應在充分照明條件下逐根目視檢查。
7.3 不銹(xiu)鋼管其他檢驗項目、試驗方法和取樣數量應符合表5的規定。
八、檢驗(yan)規則
8.1 檢查和驗收
不銹鋼管的檢查和驗收由供方技術監督部門進行。
8.2 組(zu)批規則
不銹鋼管按批檢查和驗收。每批應由同一牌號、同一爐(罐)號、同一規格和同一熱處理制度(爐次)的鋼管組成。每批鋼管的數量應不超過如下規定∶
a. 外徑(jing)D≤76mm且(qie)壁厚S≤3mm,400根;
b. 其(qi)他規格,200根。
8.3 取(qu)樣(yang)數(shu)量(liang)
每批不(bu)銹鋼管各項試驗的取樣數量應符合表5的規定。
8.4 復驗與判定規則
不銹鋼管的復驗與判定規則應符合GB/T2102的規定。
九(jiu)、包裝、標志和(he)質量證明書
不銹鋼管的包裝、標志和質量證明書應符合GB/T2102的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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