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標準適用于焊接用不銹鋼盤條。
一、類別(bie)、牌號
盤條按其(qi)組織分(fen)為三類(lei)。其(qi)類(lei)別和(he)牌號列于表1。
二、尺寸、外形
2.1 盤條直徑范圍為5.5~12.0mm。
2.2 盤條直徑(jing)及其(qi)允(yun)許偏差應(ying)符合GB702-72《熱軋圓鋼和(he)方鋼品種》的規定。
2.3 盤條的橢圓(yuan)度不得超(chao)過直徑公差的75%。
三(san)、技(ji)術要(yao)求
3.1 化學成分
3.1.1 盤(pan)條(tiao)用鋼的熔(rong)煉化學成分(fen)應符合(he)表2規定。
3.1.1.1 根(gen)據需方(fang)要求,HOCr21Ni10,H00Cr21Ni10和HOCr20Ni10Nb的含鉻量可規定如(ru)下:Cr≥1.9×Ni%。
3.1.1.2 H1Cr17允許含Ni≤0.60%。
3.1.1.3 H1Cr13允許含Ni≤0.60%;含Mo≤0.60%
3.1.2 盤(pan)條成品化(hua)學成分(fen)允(yun)許偏(pian)差應符(fu)合GB222-84《鋼的化(hua)學分(fen)析試(shi)樣取樣法及成品化(hua)學成分(fen)允(yun)許偏(pian)差》中表(biao)3的規定。
3.2 交貨(huo)狀(zhuang)態(tai)
3.2.1 盤條以熱軋狀態供貨。
3.2.2 根據(ju)需方要求(qiu),可以盤條(tiao)熱軋后(hou)酸洗或(huo)熱軋后(hou)熱處理交貨。
3.3 表面質量
盤(pan)條(tiao)表(biao)面不(bu)得有裂紋、折(zhe)迭、結疤及(ji)夾雜(za)等有害缺陷。如有上述缺陷必須清除。清除深度不(bu)得超過直徑公差(cha)。但允許有深度或高度不(bu)超過直徑公差(cha)之半(ban)的(de)個別劃痕、麻點、凹坑(keng)和凸起。
3.4 在(zai)鋼坯或盤條上(shang)檢(jian)驗鋼的(de)低倍(bei)組織(zhi),橫(heng)截面(mian)酸浸低倍(bei)試片上(shang)不得有肉眼可(ke)見的(de)縮孔、氣泡、夾雜(za)及(ji)裂紋。
4 檢驗規則、試驗方法
4.1 盤條(tiao)驗收按GB2101-80《型鋼(gang)驗收、包裝、標志及質量證(zheng)明書(shu)的一般規定》進行。
4.2 盤條檢(jian)驗的(de)取樣數量和(he)試驗方法應(ying)符合表3規定。
五(wu)、包裝、標志和質量證(zheng)明書
盤條的(de)包(bao)裝、標志(zhi)和(he)質量證(zheng)明(ming)書應符合GB2101-30的(de)規定。
附加說明:
本標準由中華人(ren)民共和國冶金工(gong)業部提出。
本標準由(you)大連(lian)鋼(gang)廠、冶金工業部(bu)標準化研究所負責起草。
本標準主要起草人(ren)陳(chen)孟光、吳(wu)武楠、楊中興(xing)、徐(xu)孝謙。

